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湖龙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龙石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龙石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刘**,被告(反诉原告)建峰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湖龙石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峰建设公司向湖龙石材公司支付合同款609029.85元及利息(以609029.8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建峰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湖龙石材公司与建峰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材供货合同》,建峰建设公司将中央歌剧院的石材和安装承包给湖龙石材公司,工程名称:北京中央歌剧院剧场工程精装修一标段,工程地点:东城区东中街**号。工程造价为1883285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为120天。签订合同后,建峰建设公司预付总价的30%,陆续付至55%、80%、90%,验收后付至97...(本文书还有4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