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滨海正洪医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正洪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洪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盐城一院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张**对对上诉人正洪医院的一审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就本起损害赔偿纠纷在滨海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已经签订一次性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2020年1月10日,张**曾经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3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上诉人的诊疗行为虽然和宫内残留断裂节育环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但与被上诉人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该案诉...(本文书还有4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