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诸亚公司辩称,2014年11月19日,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更名为诸亚公司,并在公安部门启用了新的印章,原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交回处理,盛**是如何获取原印章的,诸亚公司不清楚。原告与盛**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工装承包合同》时,应核实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应要求盛**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然而原告并未核实就与盛**签订合同,该责任应由盛**和原告承担。诸亚公司没有授权盛**签订合同,盛**也不是公司的职工,不能形成代理,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更名后原有印章已经不能合法使用,盛**以忠县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开展活动,责任不应该由诸亚公司承担。
被告富桂公司辩称,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由法院依法裁决。即便合同...(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