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光华********(以下简称南通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以下简称高新区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高新区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新区研究院给付工程款1,689,143.03元;2.判令高新区研究院给付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为688,159.18元(以1,689,143.03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新区研究院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8日,南通公司与高新区研究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公司承包高新区研究院发包的大庆高新区数码设计大厦**座工程,约定合同价款为13,847,303.30元合同签订后,南通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义务,高新区研究院也依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进度款案涉工程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即2013年7月30日交付高新区研究院工程交付后,高新区研究院仍剩余部分工程价款约20万元一直未予给付其后,南通公司、高新区研究院以及监理公司等各方组织工程结算,最终工程结算书审定工程价款为15,336,446.33元,超出合同签订时的价款1,489,143.03元,但该超出部分工程价款高新区研究院一直未予支付南通公司就剩余工程价款多次与高新区研究院协商,但高新区研究院无故拖延至今,导致南通公司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维护南通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高新区研究院辩称:1.案涉工程未经过财政评审,结算未生效,不具...(本文书还有7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