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口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的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大口腔赔偿我两颗门牙及两门牙左侧一颗牙共三颗牙齿做贴面的钱大约人民币四万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对判决书里写的:“同时,被告补写门诊病志后,原告在未质疑门诊病志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仅以门诊病志系后补,对其不公平为由不同意将门诊病志作为鉴定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导致不能通过鉴定程序对被告的医疗过错等情况进行专业性的评价,原、被告双方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不认可。首先,我对门诊病志一直都是质疑的我认为医生在8月4日并未给我看牙,补写病志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还有一点比较关键,赵*在病历最开始就把这件事给弄颠倒了,最开始...(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