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过程中,亲来投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认为华融新兴公司无权单方以华融兴商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7月5日,亲来投公司、中石江*公司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请求解除华融新兴公司合伙人的执行事务管理权;3.请求对华融兴商进行解散清算;4.请求裁定驳回华融兴商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华融兴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华融兴商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2017年12月25日,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华融兴融及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中石江*公司共同签订了《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编号:华融新兴-2017-068-016)(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约定:……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5.1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如下:……(5)参加全体合伙人会议并依其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6.1执行事务合伙人。6.1.1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共同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6.1.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依照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6.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6.2.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选择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共同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6.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如下执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8)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并适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行动以保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本文书还有7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