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蒙**与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杨**,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办理原告房屋登记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60092.7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款3481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原告获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田阳区××镇××道××期××号房,该房总金额348162元。双方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