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0日,印象江南文化公司(发包人)与北泉公司(承包人)签订北泉镇问花客栈建设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北泉镇问花客栈的全部内容,合同工期: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暂控价捌佰零叁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8035625元)。”2015年7月14日,北泉公司(承包人)与石河子市永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北泉镇问花客栈,分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所确定的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砌筑、抹灰、模板、钢筋、脚手架、水*、电照、油漆等劳务分包;分包工作期限: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宋*;劳务报酬241.06万元(按工程总造价的30%计算,工程总造价8035625元),工程总建筑面积5375.02㎡。2015年7月21日,印象江南文化公司与宋*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北泉镇问花客栈;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15年7月28日,竣工日期暂定2015年11月28日;合同价款:采用...(本文书还有4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