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因与上诉人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同济公司不需承担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仅应承担15000元(2500元/月×6个月)。事实和理由:1、夏**未就其工资收入提供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认定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并据此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是错误的。夏**与同济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工资标准为120元/工,根据每月21天工作日计算,其实际工资约为2500元/月。一审法院将合同上签名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同济公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2、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总包企业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济公司...(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