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1与被告夏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沈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353098.6元,包括医疗费28232.4元、交通费2935.2元、住宿费3497元、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254元、残疾赔偿金148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鉴定费13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8日17时许,原告母亲朱*因孕40周*被告处住院待产。2015年11月9日14时25分原告出生,体重5000g,出生无呼吸、无心跳、全身粪染,经抢救10分钟后才出现呼吸,其后...(本文书还有3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