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禹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禹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与禹神公司成立的口头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刘**已经依约履行了以房抵债义务,还清了对禹神公司的货款。刘**与禹神公司已于2015年成立以房抵债协议,2016年、2019年就抵债的房屋进行了变更,最终确认为以刘**认购的两套房屋折抵诉争材料款,现以房抵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禹神公司指定的杨*国、谢*达二人已经领取了两房屋的认购更名收据,谢*达已签署认购协议。(二)禹神公司无权主张利息。刘**以...(本文书还有3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