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宏思达中心(集团)(以下简称宏思达中心)、北京市平谷区王*庄镇贾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北京市平谷区王*庄镇贾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再****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已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提交上诉状时申请司法救助,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本文书还有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