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屋公司)与被告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华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购房款262,300元及利息115,626.7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21日,华屋公司与马**协商一致,签署《房屋要约书》,要约书载明:要约人确定购买华屋公司开发的“金色家园”项目×号楼×层东数第×户,建筑面积约9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产测绘为准,多退少补。总房价304,000元。收到本要约书之日向华屋公司交付要约诚意金20,000元,在2010年11月30日向华屋公司交付要约诚意金190,000元,余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付清或由银行按揭完成。要约书签订后,马**先后在2010年11月21日支付20,000元,2011年4月25日支付13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4,000元。在华屋公司通知马**签署《商...(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