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金声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东金声隆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35817.05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20年7月16...(本文书还有9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