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复兴恒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军兴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复兴恒阳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喷枪更换软管、检测、维修费用10800元,否则其不予更换。上诉人为了保障和平供暖正常运行,被迫垫付该费用,上诉人由此多支出10800元,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提供的沈阳和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脱硝装置试运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都没有原件,无法确定真实性,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该两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喷枪软管损坏并非软管质量问题。其中联系函系被上诉人单方作出,其单方做出的关于人为运行不当导致的结论不应予以采信。试运报告中表明的是脱硝装置停止运行后,没有通往冷却风,该结论亦是要求安装厂家处理上述问题,该报告并没有论述运行单位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报告内容表明上述问题均是被上诉人提供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如果确是由于和平供暖使用不当造成喷枪损坏,应由和平供暖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上诉人也没有维修义务,上诉人也没有必要垫付该笔费用。因此上述事实均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应承担维修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喷枪软管损坏并非软管质量出现问题,属事实认定错误。二、质保期内,新村热源厂、砂山热源厂脱硝系统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和平供暖公司多次找到上诉人要求履行质保义务。上诉人随即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被上诉人提供质保服务,但被上诉人仅在2020年更换了部分金属软管和压缩空气阀,之后便拒不履行质保义务。因移动公司仅能查...(本文书还有7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