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友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璇紫,被告友谊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友谊医院赔偿秦**医疗费33472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0元(183天),误工费150000元(5000每月,30个月,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3日),护理费150000元(5000元每月,30个月,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3日),交通费5000元(估算、由法院酌定),营养费10000元(估算、由法院酌定),死亡赔偿金1680460元(20年,2022年城镇居民84023元每年计算),丧葬费63768元(2021年北京平均工资10628元计算),以上按照轻微责任20%比例计算,小计482450.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用19000元,共计561450.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秦**为患者孙*礼之夫,孙*礼于2003年11月12日到友谊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膀胱癌,予以膀胱肿瘤电切术,出院后2009年复发,又进行了膀胱肿瘤电切术,后2011年肿瘤再次复发,又被膀胱肿瘤电切术,后2013、2014、2016、2017年多次复发,都被予以同样的膀胱肿瘤电切术,2017年患者病情加重,发生全身肿瘤转移,2018年病情不见好转,2019年6月23日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故起诉至法院。
友谊医院辩称,不同意秦**的全部诉讼请求。友谊医院在对患者孙*礼的治疗过程均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所患是恶性肿瘤,医方予以治疗后从2003年患者持续生存到2019年,患者孙*礼获得了16年的生存期,从恶性肿瘤治疗的任何角度来说都是非常成功的。孙*礼所患肿瘤,医学上没有任何治疗手段能保证孙*礼达到我们平均预期的生存期,甚至更长的生存期。友谊医院在治疗效果和整个治疗实施过程来看,没有任何违反诊疗规范之处。友谊医院不认可鉴定意见关于轻微责任的鉴定意见...(本文书还有8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