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新顺达新型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土木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2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互联网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土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顺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2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没有确认实际施工面积,应付工程款的数额未确定,不具备付清工程款的条件,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起算,一审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事实认定错误;2.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明确提...(本文书还有3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