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薛**、翁**、蔡**、杜**聚集在福清市高山镇出租房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手机、笔记本电脑通过”腾讯qq”、”淘宝”、手机等媒介在互联网上寻找相关的产品求购信息以及发布假的销售信息,利用虚假兑换外币、代购产品等诈骗手段向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被告人薛**、翁**、蔡**、杜**在互联网上冒充淘宝商家与被害人达成交易,让被害人汇款到其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者指定的淘宝游戏币充值店铺内购买相应的游戏币(被告人将游戏的id发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发给淘宝商家,交易成功后淘宝商家将相应的...(本文书还有10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