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益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联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公司)、陈**、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磊公司、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磊公司向益联公司支付92293.13元,用于赔偿益联公司因“中劳人仲案字{2021}7114号仲裁裁决书”及“(2022)粤2072执****号执行案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划扣的款项;2.判令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益联公司和金磊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逍合作协议》,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金磊公司作为派...(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