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瑾彤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科诗美丝”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科丝美诗”“科诗美丝”字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律师费10000元,共计60000元;3.判令被告在《知识产权》杂志上连续7天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科丝美诗株式会社cosmax(韩*)作为韩*最大、世界前10位的化妆品制造企业,注册资金约100亿,成立于1992年11月12日。其一直致力于化妆品的...(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