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保险宝鸡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宝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462.28元,并承担迟延支付保险金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为其本人及丈夫聂**、儿子聂**投保了被告公司寿险产品“幸福全家保”,保险期间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其中保险险种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障(意外身故...(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