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黄*与被告衡阳瑞丰妇女儿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4日,瑞丰医院向本院申请追加衡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二)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罗*、黄*拒绝追加中心医院、南华附二为被告,故本院依法追加中心医院、南华附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蒋*、被告瑞丰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第三人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南华附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丰医院向罗*、黄*支付医疗损害赔偿费共计1090023元;2.本案诉讼费由瑞丰医院承担。
被告瑞丰医院辩称:死亡结果是经过三家医疗机构后造成的,原告仅起诉瑞丰医院遗漏诉讼...(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