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与被告梧州西江机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机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被告西江机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华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被告西江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经本院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向原告华禹公司支付监理费用422222元;2.判令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向原告华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6919.84元(以4222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以4222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12日,往后计至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3.判令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向原告华禹公司返还28500元履约保证金;4.判令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向原告华禹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4517.09元(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12日,往后计至被告西江机场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上四项共计人民币522158.93元;5.判令由被告西江机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3日,原告中标担任梧州机场迁建工程配套电力工程的监理单位,该工程...(本文书还有7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