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邱**提供了董**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董**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董**立即支付邱**货款5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董**承担。事实和理由:董**向邱...(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