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欧丙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邱**提供了欧丙立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向欧丙立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丙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欧丙立立即支付邱**货款1892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欧丙立承担。事实和理由:欧丙立向邱**购买布料。于2009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欧丙立尚欠邱**布款18926元,由欧丙立出具《欠条》一份交由邱**收执。截止至今,欧丙未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欧丙立未作答辩。
邱**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欧丙立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欠条》等证据为证,欧丙立...(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