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与被告甘肃乐康源黑果华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志诚建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8月,申请本院对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2020年8月31日,被告甘肃乐康源黑果华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因疫情原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2022年6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76022.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379.27元,(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7月6日),以及自2020年7月6日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128175元(包括看护人工资35000元,木材摊销费用47400元,卡具及支撑摊销费用13375元,搅拌机停滞费用6000元,装载机停滞费用12000元,压路机停滞费用14400元),以上合计4004576.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变更诉讼请求为:1.工程价款为2042790.53元,利息208665.35元,计算至开庭之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市场报价利率,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2.停工损失变更为117400元(包括看护人工资90000元,搅拌机停滞费用1000元,装载机停滞费用12000元,压路机停滞费用14400元);3.本...(本文书还有6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