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沅陵县水利局、沅陵县凉水井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沅陵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沅陵县凉水井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1984年9月至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沅陵县水利局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至今原告与被告沅陵县凉水井镇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086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沅陵县水利局根据沅政办发〔1984〕48号、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湖南省劳动厅发布湘水电人字(1988)第****号文件,招录原告等水利员。原告于1984年9月被招为沅陵县乡镇定额拨款的水利员,定额补助为50元/月。1989年,被告沅陵县水利水电局和沅陵县劳动局根据湘水电人字〔1988〕047号文件精神,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水利员通过《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审批表》纳入国...(本文书还有4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