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三组,第一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公司证明材料一份、招标文件、案外人孙**与张**微信聊天记录、张**转账记录,证明:1.2018年5月14日东北制药********将东北制药********异地改造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清水、事故及调配池、废水守基地)土建施工整体发包给上诉人,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二条约定赵*华为本项目监理工程师。该工程包含本案防腐防水工程;2.本案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张**、孙**,承德兴华********并非本案施工人。张**与承德兴华********系挂靠关系,本案原告承德兴华********系被挂靠人。依据《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