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傅*、原审被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肿瘤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准予对该案进行重新鉴定;3.重新认定事实,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且无任何依据,具体如下:一、本例鉴定认定医方会诊存在延误,无相关依据患者2020年10月7日入院,诊断:胃间质瘤2020年10月13日行腹腔镜胃肿物切除术患者既往无青光眼病史,2020年10月15日,病人诉视物不清、头痛(环湖医院会诊记录),造成头痛和视物不清的原因很多,除了眼部疾病,高龄患者胃术后存在包括脑梗塞、急性脑血管疾病等多种高风险并发症出现的可能性,上述情况都可以造成头痛、视物模糊,严重的会造成生命危险(实用内科学,第14版,下册第2720-2727页,第四章急性脑血管病)所以对于鉴定存在会诊延误的说法,无相关依据因为在患者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主诉不适后,我方在当日就安排了头部核磁2020年10月16日就联系外院神经内科会诊,排除脑部意外发生2020年10月17日由于我方为专科医院的特性,并无本院眼科只能联系外院眼科会诊,并告知病人眼科外院会诊依旧会产生会诊费用,患者本人听后就直接拒绝了眼科的外院会诊,个人表示不适感已减轻并有所好转,暂不考虑请外院会诊至2020年10月18日患者本人又告知我们不适感加强,表示接受17号我们请外院眼科会诊的提议,最后会诊结果确诊为青光眼急性发作,结膜红肿,角膜雾状混浊,并及时进行了药物治疗(见病历以及会诊记录),后续治疗我们也是始终坚持,并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请外院眼科会诊,会诊结果是眼压已正常,结膜无明显充血,角膜透...(本文书还有7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