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宇诚建达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相关所依据的理由。(一)本案不存在构成再审的在案新证据,新奥公司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都不认可。(二)宇诚建达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期限限制。宇诚建达公司提出的事实在一、二审判决庭审过程当中均已经提出,本次再审申请当中提出也是重复陈述和主张,原审法院也根据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从过程和结果都是正确的。宇诚建达公司在事实部分的主张当中有诸多与本案一、二审判决无关的部分,也不能构成其申请再审的理由。综上,请求驳回宇诚建达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期间,宇诚建达公司分两次提交了七组证据(连同证据目录共341页,部分证据已在一审、二审期...(本文书还有1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