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刘*、周**、杜**、孙**因与被上诉人夏**、徐**、夏*、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鲁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对原告共同诉讼人数及专有面积比例认定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腾让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天虹大厦**号楼设备**层、设备**层房产,本案参与共同诉讼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