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董**、董**、董**、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9537.22元(异议金额:60632.33元);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给付拖欠医疗费26007.55元;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可按照2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鉴定认定上诉人承担轻微到次要原因力。司法实践中轻微责任的上线是20%,次要责任审判实践通常为30%,故上诉人认可按照25%的责任比例。二、针对具体赔偿项目意见如下:医疗费:基数无异议,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25%即...(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