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9404.31元,合计509404.3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李**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路××***小区××栋××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株房权证株字第1××8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5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2000元。
被告陈**、李**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