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昌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君宏日用品厂(以下简称君宏日用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君宏日用品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租金100000元及利息4616.67元(已经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此后按月息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电费4545.99元;3.被告赔偿损失333292.4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双创园内**号楼**层厂房,建筑面积5029平方米,租赁期限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租金第一年850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租金每年递增3%,第四年和第五年租金视市场价格情况而定,但每年最高递增幅度不超过5%,被告必须先付款后使用,并且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下一年房租,电费价格按供电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格计算,另按实际用电量收取0.05元/度电房管理费,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100000元,被告拖欠电费与管理费、租金税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电费与管理费、租金税费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没收被告保证金(押金),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750000元...(本文书还有5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