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三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丁*、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我方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9543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2573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810203元、丧葬费40662元、鉴定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30%,合计306024.47元(异议金额:43056.93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的入院诊断、术式选择等符合诊疗常规,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符合术后(2020年5月9日手术)引流不畅致腹腔出血,进而多脏器衰竭死亡,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为宜。因此,...(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