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新疆恒泰建筑有限公司霍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泰分公司)、新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恒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新疆恒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5,093.11元,其中医疗费11,505.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25元/天×11天)、营养费550元(50元/天×11天)、护理费7,560元(180元/天×42天)、停工留薪期待遇60,000元(5,000元/月×12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5,000元/月×11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063.36元(5,392.42元×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139.36元(5,362.42元×7个月)、交通费1,...(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