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中小企业公司)与被告罗*、彭**、黄**、柳*市中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中糖公司)、陈*、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中小企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彭**、柳*中糖公司、陈*、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中小企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罗**原告偿还代偿款202349.93元及利息7056.1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02349.93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2日起按代偿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的利息为7056.19元)。二、判令被告彭**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2349.93元及利息7056.1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02349.93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2日起按代偿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的利息为7056.19元)。三、判令被告黄**、柳*中糖公司、陈*、黄**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柳*中糖公司已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产权证编号:桂(2018)柳*市不动产权第0×**”项下位于柳*市鹅山路菜市区××号××层不动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本文书还有6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