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发包方给付补偿费给承包方的前提是已经收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本案中,叶**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棠下村委会、何棠下经联社、何棠下金四社已经收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服管中心、谷城公司也确认叶**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尚未补偿,因此,一审法院对叶**主张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叶**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上附着物已经发放,...(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