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穆**因与被上诉人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穆**上诉请求:1、驳回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穆**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事实经过:2020年12月初,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各出资30万元收购水稻,上诉人主要负责和粮库联系,被上诉人主要负责联系货源和管*,双方一起下去收购。在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双方以现金收购和赊购的方式共购10车水稻,由上诉人将水稻向鸡东县各粮库出售,共得粮食款160余万元。因被上诉人负责管*,上诉人先后1481396元转给了被上诉人,由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