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中山贝贝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有诉前调解)。因贝贝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因涉及网上立案和诉前调解,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正式立案),本院依法一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诉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互诉原告)贝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1月工资12300元、2022年12月工资14234元、2023年1月工资12300元,共计38834元;2.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6900元(12300元/月×3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诉讼中,原告董**明确放弃第2项诉求中的“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诉求。
原告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仲裁裁决书;2.劳动合同;3.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明细;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文书还有4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