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未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2016年4月9日,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向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申请成为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易”特约商户。同日,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甲方)与东材灌封材料经营部(乙方)签订《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易特约商户协议书(双方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为乙方配置支付易机具1套(pos机);甲方需提供全年每日24小时的银行卡受理系统支持和“支付易“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并提供机具安装、日常维护、银行卡受理培训以及协助账务查询等服务;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乙方在本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等内容。
二、2016年5月中旬,案外人宋**为获取其手中所持有的伪造他人的信用卡,借记卡里的款项,便联系到案外人叶**、周**、李**、并向周**提供了复制他人...(本文书还有3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