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伊春市中心医院、王*、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郑**、王**、赵**、张**、金**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伊春市中心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郑**、王**、赵**、张**、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3801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8日,原告妻子芦洪驾驶黑a0××**车辆停放在伊春市中心医院第三门诊部(体检中心)门前停车位时,被告楼顶落雪把原告车辆砸损。赵**随即拨打110进行报案,红...(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