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被告搬离原告的厂房;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欠付租金2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22年9月15日至今的租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镇××米的厂房,面积为4000平方米左右,租期三年,从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租金每年250000元,租金一年一付,协议生效日付清第一年租金,第一年期满前一个月...(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