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王**、一审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一审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王**与被告许**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的《粮食采购合同》;撤销判决书二、被告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被上诉人王**违约金688875元。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意欲以原审被告朱**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作为甲方(买方)与被上诉人王**作为乙方(卖方)签订合同,朱**的不予追认,导致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上诉人既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代理人。一审判决认定《粮食采购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义务由上诉人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