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刘**赔偿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用,精神抚慰金,(注:后期治疗费用保留诉讼权利)合计:4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一、双方发生互殴有肢体接触,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掰伤,但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交录像视频是被上诉人手持木棒殴打手部,这是不争事实,双方被治安拘留,证明上诉人的伤是被上诉人殴打所致,二、根据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