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应城市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应城市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城市蒲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墙体维修费用9500元;2、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诉讼材料费150元、鉴定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有肖湾路星...(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