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伊斯马伊力·阿卜力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出庭应诉,被告伊斯马伊力·阿卜力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本金94886.94元及利息254.02元、罚息361.62元、复利1.26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500元及还款额的15%律师服务费;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注册国家电网平台(隶属于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e宝用户后,通过电e金服项目,...(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