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我投保的有紫金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应该有该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
被保险人李*东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o××**号车辆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29日00:00:00起至2021年4月28日23:59:59止;在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25日0时0分至2020年10月24日0时0分。被保险人平顶山市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x××**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703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10日0时0分至2021年4月9日24时0分。
2020年9月7日9时许,刘*驾驶豫d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城县紫云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杨...(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