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声称自己在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拥有一套顶账的商铺(**号楼**号),经双方协商,被告以480,000元的价格将该商铺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80,000元,余款200,000元拿产证时支付,剩余200,000元在四年内付清。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80,000元购房款,但却一直无法办理该房屋...(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