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卢**、覃春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覃春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覃春英返还原告股权费1000000元;2.判令被告卢**、覃春英支付原告股权费占用期间利息100070.83元(利息计算:以股权费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3.65%自2020年6月28日暂计至2023年3月11日为100070.83元,应计至股权费全部返还之日止);以上两项暂合计1100070.83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均是上林县鑫港石化有限公司的股东,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其中被告卢**拥有上林县鑫港石化有限公司28%的股份。...(本文书还有3638字未显示)